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 2021 〕 75 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 2022 年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 2022 〕 122 号)精神,现将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二、 2022 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 2021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即 4253 元/月。
2022 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 2021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即 4253 元/月。
2022 年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 2021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00%,即 7089 元/月。
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及待遇核定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8 月 16 日